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数字资产,它不依赖于物理介质,而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和互联网进行交易和管理。最近几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虚拟货币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各国央行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各异,有的支持,有的反对,乃至有的国家制止了虚拟货币的交易。本文将探讨央行对虚拟货币的看法和虚拟货币对经济的影响。

我们需要了解虚拟货币的基本概念。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数字资产,它不依赖于物理介质,而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和互联网进行交易和管理。虚拟货币的出现,使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不再受制于中央银行,而是由计算机程序和算法来决定。这类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虚拟货币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和安全性,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各国央行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各异。一些央行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创新的经济形态,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他们认为,虚拟货币可以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效力和便利性,下降交易本钱,增进全球经济一体化。例如,瑞士央行就表示,虚拟货币是金融体系的一部份,应当得到充分的认可和监管。一些央行还认为,虚拟货币可以帮助弱势群体取得金融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也有一些央行对虚拟货币持谨慎态度。他们担心虚拟货币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如通货膨胀、洗钱、恐怖融资等。因此,这些央行主张对虚拟货币进行严格的监管,乃至制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例如,俄罗斯政府就制止了虚拟货币的交易,认为虚拟货币是非法的金融活动。一些央行还担心虚拟货币可能破坏金融稳定,致使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央行对虚拟货币的看法是复杂的。一方面,虚拟货币具有创新性和潜力,可以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效力和便利性;另外一方面,虚拟货币也可能带来金融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限制。因此,各国央行需要在支持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对虚拟货币对经济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金融创新:虚拟货币的出现,推动了金融创新。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互动更抓紧密,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力和便利性。同时,虚拟货币也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下降了交易本钱。

2、 金融普惠:虚拟货币可以帮助弱势群体取得金融服务。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

央行关于虚拟货币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中央政府对虚拟货币的态度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央行谈虚拟货币

1. 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2.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3. 国家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比特币相关业务的管理,全面清理本机构所开展的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不得继续开展该类业务,并稳妥做好该类业务的市场退出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切实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三、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关闭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

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警惕其风险。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3年以来流行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福源币、莱特币、狗狗币。